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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或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审定。2、司机不报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
认为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公平的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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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电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现场处理有异议,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车辆,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及时归还。 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驾驶证或者交通管理证件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公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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