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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公平的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或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审定。2、司机不报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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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电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可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和调查中获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受害人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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