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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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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关于专利委托代理合同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又进一步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且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2委托书一节中规定: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基于上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制定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专用表格,代码为10007。 由此可以得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将专利代理的授权行为固定在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的表格范围内。即该表格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就授权权限内容明示给第三人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合同。 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为配合办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涉及的表格做出适用性修改,并于2016年9月1日起适用《专利代理委托书》[1]。
委托可以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达包含的内容。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达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检索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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