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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公证人员应作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
公证处发现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参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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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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