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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发现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参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应当向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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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复议申请人和原公证处。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的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当事人对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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