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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1、可以公开录音,但是需要征求被录音当事人的同意。录音证据法庭是否采纳,可以看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录音证据与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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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合法的录音材料属于视听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形式之一,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证据》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的视听材料或者与视听材料核对的复制,《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下列证据,另一方提出异议但不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1)证书原件或者与证书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照片、复印件、节录本;(2)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照片、视频材料;(3)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视听材料或者与视听材料核对的复印件;(4)一方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物证或者现场检查记录。
录音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体现在它没有被剪辑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没有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承认该录音资料,或者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4、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与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有关。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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