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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录下列事项:(1)股东姓名、姓名、住所;(2)股东出资;(3)出资证明编号。记录在股东名...
一、对有限公司股权实施拍卖时应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有限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为保证公司的稳定,在对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措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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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是名义股东,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有没有书面协议? 2如果有书面协议,名义股东的继承人继承之后,其他股东如果同意由实际出资人出任股东,那么可以进行变更。 3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其继承人是否承认其只是名义股东,如果继承人认为是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可能需要通过证据证明,名义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当初的出资是借款还是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可能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
股东注资需要注意: 1、股东结构; 2、股权结构; 3、利益方案; 4、职责分明。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司出资金额、时间、形式都应当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当约定好在到期未能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变通措施。例如其份额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并取得股权,未出资不得参与利润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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