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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算起主要依据如下: 依据《刑法》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是从自首时开始计算,如果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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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五种主刑中,只有死缓的表述是“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意思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个两年的起算时间是指判决确定之日,也是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未犯新罪的减刑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与检察院未抗诉的,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既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之日。《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刑法有不同的刑期计算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一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控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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