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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
1、一方有过错离婚时,财产分割应视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根据2021年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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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并不是就一定会少分财产。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的方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过错一方的惩罚。这种认识虽符合传统道德的价值观,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财产进行分割时的一般原则,该原则中并未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可见,对离婚是否存在过错与财产的分割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可依该条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对离婚过程当中损害对方财产分配权的一种惩罚规定,而不是对离婚前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惩罚规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男方有过错财产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怎么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且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并不必然导致离婚时财产少分或者不分,具体规定如下: 1、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除非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2、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但是,实践中,也有些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将这一过错情节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考虑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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