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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的债权证据。在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发来通知时,列席债权人会议,如果破产公司...
1、担保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边线范围内全额受偿。如果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2、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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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边线范围内全额受偿。如果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受偿比例,由破产人的实际财产数额决定,而不是由某某人决定。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而破产程序终结,也就意味着普通债权人的权利终止。除非,债权人能够发现被债务人隐瞒、或者不当处分的财产,又或者债权人愿意自行垫付破产费用,继续清算。 4、请注意,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普通债权并不是同一顺序。 5、普通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直接参与破产清算,审查债权人的财务账册,有权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如果发现债权人有隐匿财产、虚构账簿、抽逃出资、虚假注资、不当处分财产、不当清偿、不当分配利润等等情形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否定债权无人的法人资格、或者直接追诉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担保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边线范围内全额受偿。如果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受偿比例,由破产人的实际财产数额决定,而不是由某某人决定。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而破产程序终结,也就意味着普通债权人的权利终止。除非,债权人能够发现被债务人隐瞒、或者不当处分的财产,又或者债权人愿意自行垫付破产费用,继续清算。 4、请注意,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普通债权并不是同一顺序。 5、普通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直接参与破产清算,审查债权人的财务账册,有权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如果发现债权人有隐匿财产、虚构账簿、抽逃出资、虚假注资、不当处分财产、不当清偿、不当分配利润等等情形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否定债权无人的法人资格、或者直接追诉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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