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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边线范围内全额受偿。如果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2、破产...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的债权证据。在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发来通知时,列席债权人会议,如果破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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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边线范围内全额受偿。如果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受偿比例,由破产人的实际财产数额决定,而不是由某某人决定。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而破产程序终结,也就意味着普通债权人的权利终止。除非,债权人能够发现被债务人隐瞒、或者不当处分的财产,又或者债权人愿意自行垫付破产费用,继续清算。 4、请注意,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普通债权并不是同一顺序。 5、普通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直接参与破产清算,审查债权人的财务账册,有权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如果发现债权人有隐匿财产、虚构账簿、抽逃出资、虚假注资、不当处分财产、不当清偿、不当分配利润等等情形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否定债权无人的法人资格、或者直接追诉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公司倒闭清算的资产无法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并且在公告期间申报债权。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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