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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致使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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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职工董事选举办法如下: 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两部分的内容:一是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来行使职权;二是根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而对董事会的授权来行使职权。根据第一种情况和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定形式,董事会的职权为: 1.执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而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的,授权的原则是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但授权的范围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具体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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