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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致使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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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2、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五十一条)
大部分人都知道,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但除了涉及公司生死存亡或危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外,股东会、股东大会一般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针、计划的制定和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其他重大事务,而是交由董事会决定,那么,公司法相关法律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呢?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综上所述,在公司法相关法律中关于董事会的职权问题,主要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并进行报告,执行落实股东会各项重要决议,对经营和投资进行决策,制定各类计划、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办法,决定机构设置、高管人员的任用和报酬;同时,规定董事人数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间确定,任期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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