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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2-03-15
根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职工董事选举办法如下: 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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