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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安排的车上出事故,随车老师什么责任!

2022-10-26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进一步根据学生的年龄划分出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三十八条针对的是十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这一年龄段孩子发生的人身损害,法律相应的增加了幼儿园、学校的照管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十岁以内的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和学校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针对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的情形,该情况适用的是一般过错原则,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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