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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
如果真过不下去的话建议你找个律师去起诉....按现在的关于军婚的相关法条来说的话,和军人结婚,如果婚后感情不好,或者军人一方有过错还是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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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种情况: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只能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非军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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