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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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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军人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那么与现役军人离婚就和普通的离婚一样,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 2、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如果军人有“重大过错”,则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而提出与军人离婚。那么与现役军人离婚时,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具体是指那些行为: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综合上面所说的,军人与普通公民一样是可以进行离婚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在办理的时候也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所以,军人离婚一般要比普通离婚案件更严格一些,这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形象。
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以外,必须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才能离婚。具体流程和正常离婚差不多,特殊规定除外。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可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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