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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
农村土地被征用的,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承包期满土地附着物归属由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享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数额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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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地面附着物归土地的所有主。承包人在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时应当恢复原承包时的状况,如有庄稼或建筑物,承租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沟通处理,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应该物归原主;如土地上还有附着物自行解决,达到承包前的状态;如有庄稼或建筑物可与发包人协议解决。在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必须恢复承包时的状态。
如果你对征地赔偿准则有争议,能够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限定申请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限定,对赔偿准则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洽;商洽不成的,由准许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赔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方案的实施。按照上述限定,你对征地赔偿准则不服,能够先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请求商洽,商洽不成的,向准许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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