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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收条邀请他人入股的行为构成及认定

2022-10-28
案情简介:伪造收条邀他人入股2010年三四月期间,被告人A以邀约被害人B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公司下属会靖股份公司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B共计收取人民币100000元入股股金,并承诺高利回报,之后被告人交给被害人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会同县XXC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收条,该收条落款的收款人为D,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被告人A收取被害人100000元股金后,并未将该100000元入股会靖股份公司,而是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经查证,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6月股份制改造以来未曾设立过“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被告人A交给B的收条也并非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E(晓)君所书写,系被告人A所伪造。裁判结果: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A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诈骗罪的行为构成及认定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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