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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一)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又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如原告、被告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原告、被告等行政诉讼当事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和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清除障碍、提出建议、提供条件、支持和加强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它不仅可以表现为体力、物质上的帮助,还可以表现为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在诉讼中,也可以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对证据的湮灭和消灭,不仅包括使现有证据在形式上完全消失,如烧毁、撕毁、浸渍、丢弃等。,还包括虽然保存了证据形式,但使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抹证据等,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现有证据,以违背真相。(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然决定实施帮助他们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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