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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
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贿赂介绍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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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
(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介绍贿赂行贿使行贿者获取非法利益; (2)三次以上或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 (4)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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