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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警的责任认定本人是非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申请方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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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只对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做判断,不对事故以外的其他人(乘车人除外)的法律责任做判断,当然其他人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公司、单位、车主以及其他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个人都是一些比较常见的连带责任主体,一旦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很有可能构成工伤,但是最终结论还是需要由劳动部门的专业认定。若认定为工伤,除交通事故赔偿以外,受害人还有权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工伤的处理流程为: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
应该可以上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你在诉状中讲明你以上情况,尤其是并未收到认定书的情况及证据。你应该是代表单位方面在处理这个问题吧。我的建议是,你们详细调查后,此人如果确实是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情形。那么建议你们没必要去进行上诉,因为就算法院撤销行政行为,后面也还是可能会认定工伤。结果都是一样要赔偿,同时还影响你们同职工本人和相关部门和谐的关系。如果你们调查后有明确证据证明是非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不受理,你们可以去参加劳动仲裁,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你说的这些事实予以答辩,仲裁裁决后,你们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再提起上诉,我相信法院是必须受理的。另外,你如果是为了要促进当地社保部门改进其工作(文书送达),那么你也可以坚持提起上诉。那么,建议你先调查清楚当时的快递回单到底是不是你们单位的人签的,是谁签的?如果确定是你们单位相关有收发职责的人代为签收的(邮局送达一般应该是送给相关的人),那你上诉后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邮局没按规定送达,那这也主要是邮局的责任,但是你们单位是可以胜诉的,那劳动部门应该会改正以上行政行为,从举证及工伤认定环节开始重新向你们送达。
。具体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这时要特别注意,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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