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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上市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上市公司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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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客户: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这里的忠诚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要忠诚,忠诚公司,当其本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本身利益放在公司利益上,他们应善意处理公司事务,处理所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公司利益,不得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利用职务方便,操纵上市公司不正当、不公平的相关交易等违法手段,上市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背信行为是指行为者破坏与其工作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认的信赖关系,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6种不正当活动。(1)向其他公司或个人免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下,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3)向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公司或个人提供资金,使其他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或者10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或者10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为理由被保证券或者1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这主要包括:a,挪用公司资金;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因背信行为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忠诚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故意表现。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财产损害的结果,希望放任这个结果。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明确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中,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客观原因,如果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为人既没有滥用权利,也没有违反忠实义务,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则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上市公司为了寻求高利润而授权行为人处理相关事务,并愿意承担高风险,行为人将为其处理风险事务。即使超出了一般依法处理的范围,也可以因为我的同意而阻止违法行为。第二,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背信行为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不减少全部财产,不成立本罪。 第三,根据案件事实,情节明显轻微,对上市公司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而应当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上市公司高管如何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虽然该款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定罪量刑,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上是本罪的教唆犯。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独立的教唆罪,应当根据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进行定性,因此直接以本罪论处,无需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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