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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二)熟悉行业情况,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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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一)会费收取情况;(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三)经费使用情况;(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五)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情况;(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经费和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不得利用行业协会谋取私利。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和数量由章程规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五)对行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修改章程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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