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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
1、执法部门下达书面的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行政处罚文书,在文书上会告知你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时间、对处罚不服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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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说是明确了拆除违章建筑的权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村庄和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成永久性建筑。如果违章建筑被征收,国家不会给予相关补偿,违章建筑被拆除也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反抗。
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即便是对违章建筑,也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拆除,那么,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是怎样的呢?第一,立案。立案是执法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存在违法事实或者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活动。二是调查程序。调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次,调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第三,决定程序。首先是告知,听取陈述和辩护,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辩护权。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通常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然后是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申辩和意见的程序。第四,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决定处罚的,将作出并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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