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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权

2021-10-29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说是明确了拆除违章建筑的权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村庄和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成永久性建筑。如果违章建筑被征收,国家不会给予相关补偿,违章建筑被拆除也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反抗。

相关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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