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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但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接受仲裁申请。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作出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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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简单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结束。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民事判决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民事裁决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天。对上述民事决定的审理期限为港澳民事决定的第一审理期限。以下期限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限;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纠纷;有关专业机构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暂停诉讼、暂停审判或者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判或者执行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停执行;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停执行期间;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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