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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达到三千元即可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
电信诈骗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方法之一,电信诈骗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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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大、金额大、金额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欺诈公私财产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标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适当处罚:(一)通过发送邮件、打电话、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欺诈的;(二)欺诈救灾、危险、防汛、优待、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费用的;(三)以救济捐款的名义实施欺诈的;(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力的人的财产的;(五)受害者自杀、精神损失严重后果的;诈骗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况之一或欺诈集团的主要分子,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况、其他严重情况。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预付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预付款第(1)、(2)规定标准的10倍以上,或者欺诈手段特别差,危害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以欺诈罪(未遂)定罪处罚。
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超过一万元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购、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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