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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立案标准?

2021-09-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大、金额大、金额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欺诈公私财产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标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适当处罚:(一)通过发送邮件、打电话、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欺诈的;(二)欺诈救灾、危险、防汛、优待、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费用的;(三)以救济捐款的名义实施欺诈的;(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力的人的财产的;(五)受害者自杀、精神损失严重后果的;诈骗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况之一或欺诈集团的主要分子,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况、其他严重情况。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预付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预付款第(1)、(2)规定标准的10倍以上,或者欺诈手段特别差,危害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以欺诈罪(未遂)定罪处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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