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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将案件移交有权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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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这就是社会上流传的“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的检察院”的道理所在,警方所取的证据,即便是假的。之后的检察院、法院不仅不能“依法”发挥监督作用,反而充当警察的帮凶。君不见杜陪武冤案就是这样的吗?本身不存在的犯罪,检察院的捕了、诉了,法院的也判了,而且是死刑,非要等到真凶抓到,才说那个是冤案。尤其是公安领导权利日益增大的今天,这种局面更难得到改善。《律师法》虽然通过了,赋予了律师比较大的权利,但根本就没有得到执行,《刑诉法》也还迟迟不能得到通过就是这种原因。当然,实际情况,比你说的好一些,鉴定结论是事先告知的,但要求重新鉴定的比较少。但最近临沧市有一起毒品案件通过重新鉴定后改变了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也被释放出来了。相信社会是向前发展的,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总体还是稳步前进。
1、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其实是刑事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旧)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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