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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提出财政行政赔偿请求。原则上要向财政局法规科递交赔偿申请书,必须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所、具体的财政行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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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一)违法或者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违法或者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三)违法或者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违法或者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二.不予赔偿的规定:(一)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赔偿的情形。三.赔偿程序:(一)申请赔偿和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是我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初步审查赔偿请求,决定是否立案。2、请求赔偿时,请求人应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填写并做笔录,当事人签字。(2)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2、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四、是否应由本机关赔偿。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6、请求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3)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1。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2、承办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赔偿请求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3、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审核承办部门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作出行政赔偿决定。5、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加盖机关印章,送达赔偿请求人。6、本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的申请,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的执行: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赔偿决定。赔偿费用:1。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进行赔偿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进行赔偿。如果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的,主要通过支付赔偿金进行赔偿。二、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3、行政赔偿费用由具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然后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拨付。4、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加重侵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是赔偿义务机关,最初造成侵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然后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结算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除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其他的行政强制执行都应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都会先履行催告义务,而且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催告的。
一般的就是在开具了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罚款缴纳清楚就可以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对于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存在异议的情况的话,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来解决的,设计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比较复杂困难的,可以根据律师的帮忙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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