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不需要承担债务,如果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了则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
1、股东足额缴纳出资额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公司担债务的。 2、但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关于缴足前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限于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换言之,出资未缴足的股权转让未被《公司法》所明文禁止。另一方面,股权的转让,同时也是股东义务的转让。在受让方知悉该股权所对应出资未缴足的情况下(而且,受让方有义务至少从形式上审查转让方是否已经缴足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已同意承接转让方对公司所负的缴足未缴部分的义务,公司也可以向受让方要求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充实。从实务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已顺利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二、关于未缴足注册资本之前的增减资问题。(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新增注册资本。另外,从法理上看,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的情况下增资,产生的是股东对公司缴纳新增部分出资的义务,并不减损原股东负有的对公司缴纳剩余出资的义务。换言之,该等增资行为不会使得公司的利益受损,相反,其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即股东承诺认缴的资本)得以增加,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应当认为该等增资行为不合法或者无效。从实务操作中,我们曾经看过工商部门准予办理该等原注册资本未缴足又新增注册资本(新增后,仍然有一部分是准备两年后到位)的公司变更登记。(二)虽然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这并不等于公司不能减资。《公司法》仅仅规定公司必须在减资过程中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减少注册资本。因此,只要公司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其可以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申请减资。
《公司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全额支付出资额不需要承担债务。但除下列情形外: 1、公司资不抵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认购的出资额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认购的股份负责; 2、债务是出资股东的个人债务; 3、其他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