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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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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投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需提交的证据包括: (1)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3)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投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需提交的证据包括: (1)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3)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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