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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2、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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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二)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三)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需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就可以.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复制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如果真的很难提交原件或原件,你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和记录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原件确实很难提交,包括下列情形:(1)原件丢失、丢失或损坏;(2)原件方控制,经法律通知拒绝提交;(3)原件由他人控制,有权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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