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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协商分割或者由法院进行分割。若当事人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的证据要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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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协议,存款的分割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是,原则上一般应平均分割存款,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法院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会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转移、隐匿财产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存款交给对方也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离婚时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3、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现代社会,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做出合理的清楚的认知,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在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完成的比较顺利,当然了,也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调查一下老公的财产,防止存在财产转移的状况,申请法院进行调查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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