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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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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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