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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添加剂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等质量,以及为了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在食品中添加人工合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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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科技发展的产物。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持或增强食品的营养,改善或丰富食品的色、香、味等。因此,有必要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由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使用不当或过度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食品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2)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3)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5)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6)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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