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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自诉首先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
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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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自诉,首先要提交刑事自诉。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拒不执行判决定罪的自诉程序与一般自诉案件相同。对已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自诉人再次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后,准备开庭,如将自诉状或口诉笔录副本送达被告人,确定开庭日期,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提前公布相关事宜。可以调解自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自诉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自诉人可以在宣判前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双方和解后,自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诉。申请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允许,记入笔录,通知双方结束诉讼。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不服的,可以上诉。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于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1979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将该规定废止。(二)1997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单独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公诉案件,但是,现今该解释已经被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废止。(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修正,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既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又将单位新增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此后,全以立法解释、联合通知的形式,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予以解释。法院所有下达的相关执行命令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被执行者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院要求进行执行,如果没有按照法院要求进行执行的话,那么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会对其进行强制进行执行。届时将会根据需要执行的内容来做出一定的措施。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有: 1.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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