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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管辖的例外情况包括: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相关身份关系;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相关身份关系;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
一般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的例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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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在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适用特殊管辖的不得适用一般管辖,不适用特殊管辖的才适用一般管辖
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住所与其所在的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外出就医的除外。以上这三个地点,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有指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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