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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 1.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2.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3.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根据《》第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此可见,凡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一、视听资料证据的作用首先,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不仅能够准确地记录、储备和再现有关案件的多种情况,且在形式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其次,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直观性。各种证词作为证据均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再现储存的信息,而视听资料是以画面和音响将实际情况加以直观的再现。第三,视听资料具有动态连续性。各种实物证据是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的某个片断或个别情况,视听资料能够动态地、连续性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从上特性我们可以看出视听资料应用到庭审公诉活动中,利用其画面、动作、音响、解说,同时与其他实物证据紧密结合,对于揭露犯罪,强化示证效果,进行法制教育具有交相辉映的优越性。二、视听资料证据如何适用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视听资料的特点和作用在于它的直观,逼真和动态连续性,这是优于其他证据的关键所在。因此,有必要从庭审公诉角度考虑,合理地选择使用视听资料,使之与实物证据互相结合,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扩大庭审效果。1、对无法当庭出示的证据使用视听资料。在庭审实践中有许多特殊情况使证据难以当庭出示,因而无法真正纳入诉讼轨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体积过大的物品,易腐易烂的物品,爆炸中被炸毁的建筑物或其他被炸毁的物品,交通肇事中被毁坏的车辆等,以及能够有力驳斥被告人狡辩,与狡辩内容有关而无法当庭演示的场景等。这些不能当庭出示的,但对证实和揭露犯罪有巨大作用的证据,通过在庭审中展示,充分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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