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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举例说明:一对夫妻闹离婚,原因是男方不同意抚养女方带来的孩子,最后法院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调解,男方也承认...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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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上来认定。首先应明确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或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一般来说,只发生同居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是无法根据法定继承取得财产的,但是可以进行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是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律利害关系条款,虽然存在两个要件说(权益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说(公法中权利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果关系)甚至四个要件说(行政相对人不利影响所有权因果关系)等争议,但综上所述,所有构成要件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标准:行政相对人要求的合法权益。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行政相对人不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包括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二是对涉案行政行为有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认定法律利益关系的前提。一方面,这里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要求权益属于行政对手。合法标准只需要排除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容易判断。关键是如何理解权益标准。权益可以限制解释为法定利益,即权利,也可以扩大解释为权利和利益。扩大解释显然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但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需要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尤其是公法行政诉讼。我们必须考虑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司法机关的承受能力。笔者认为,一方面,权益应包括行政诉讼法业确立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没有合法权益的利益不是不能解释为权益,而是被拒之门外。关于是否认定为权益,应结合现行成文法的规定,根据利益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可将权益转化为法定权利,则可认定为原告具有合法权益。第三,有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所有讨论法律利益关系的话题。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在理论上是有区别的。但是就司法实践而言,这种分类法有其局限性。由于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很难有明确的区分标准,法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此外,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要求,间接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延伸。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也使得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果关系不可能全部上升为法律因果关系,完全排除间接因果关系法律利益关系的认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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