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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检察院将案件返还公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并将案件再次移交人民检察院。案件被人民检察院退回的原因基本上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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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做出不予逮捕决定书下达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立即释放嫌疑人变更其他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处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
检察院将案件返回公安局补充调查,说明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公安机关可能需要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资料,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案,如需补办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办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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