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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民事纠纷的社会救济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本质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
人民调停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停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停民间纠纷的大众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大众组织,其本质是组织人民大众,自己管理自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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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调停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居委会人民调停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选拔工作应遵守城市居委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18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所有18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成几个居民组,组长可以由居民组选举)选举代表2~3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18岁以上的居民、家庭代表和居民组选举代表的一半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由出席者过半通过。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家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召集居民会议。关于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委会应当提出委托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城市居委组织法还规定,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居委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居委会成员兼职,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针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该组织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有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有效弥补患方医学知识不足;法律知识欠缺的局限,帮助医患双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基层人民法庭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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