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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及所需资料 一、生育津贴假期范围: 1、凡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
办理流程 1.每月5—20日接收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材料,每月1-30日接受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登记材料。 2.每月20—30日审核所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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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期限: 1、发放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实际低于工资的,单位应该予以补差。不属于生育津贴领取期间的,单位应该发放工资。 2、生育津贴申领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职工自行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申领手续,自行到银行领取生育津贴的。有的地方是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社保中心将生育津贴打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进行发放。不过,无论那种方式,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都有时限的。关于实现问题,应该咨询当地社保机构,当地采用个人自行申报,还是单位办理的方式,再做处理。
申领时间:女职工产假休完后三个月之内,单位按季度申报,每年1、4、7、10月1号至10号工作日(法定假日顺延),领取上一季度职工生育津贴(特殊情况请事先申报)。3、提供资料:企业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单位签章)、婴儿出生证及复印件、准生证及复印件、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定点医院出院小结、费用结算清单及发票原件。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经单位调查确认),女方为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注明领取失业金的情况)。二、生育保险IC卡领取程序:1、产前检查:自怀孕第12周起办理生育保险IC卡,有效期为七个月。女职工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女方为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注明领取失业金的情况)。2、分娩:预产期前一周起办理生育保险IC卡,有效期为三周。女职工需提供身份证、产检时生育保险IC卡(未办理产检生育保险IC卡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单位证明),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女方为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注明领取失业金的情况)。3、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上(取)环、人流及引产办理生育保险IC卡,有效期为五天。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病史资料。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流产和引产),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引产提供准生证和复印件。女方为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注明领取失业金的情况)。4、生育并发症住院:女职工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产检生育保险IC卡(未办理产检生育保险IC卡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病史材料、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5、新生儿住院:新生儿出生七天内住院治疗,需提供分娩时生育保险IC卡(未办生育保险IC卡者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病史材料、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三、注意事项:1、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满六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一切费用须在法定产假后三个月内向市医保中心申报领取(特殊情况需先申报)。3、治疗宫外孕、葡萄胎的医疗费用不在生育保险支付范围。4、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及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现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市生育人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5、异地生育者,需在生产前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发生的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6、凡委托办理者,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一、《办法》规定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含农民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自2008年2月1日起参照《办法》规定为其雇工及雇主本人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三、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职工长期驻外、探亲或休假等外出在市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诊疗或生育的,其费用结算标准为:在我市所属的胶州、胶南、莱西、即墨、平度五市诊疗或生育的,按当地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地级以下城市诊疗或生育的,按青岛市五市平均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地级及以上城市诊疗生育的,按市内四区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男职工的配偶在市级统筹区域外医院生育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按照前款规定结算。四、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男职工,其配偶分娩前,该男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应在其配偶分娩后次月1-10日,到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其中,市内四区单位职工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领取。申领时应持下列材料:一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分娩方式证明;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四职工本人银行存折账号(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银行提供)。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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