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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因政府违法批地使当事人...
行政许可法第76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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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拆迁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各自承担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违规拆迁是指:(1)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2)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而擅自承揽拆迁业务的。(3)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4)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5)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于牟利目的或其他原因终止拆迁,将自己的业务转让给其他拆迁单位,由其他拆迁单位继续进行拆迁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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