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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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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凡是涉及双方利益的交易行为,最好是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我们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致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正常实现,我们该如何处理?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予以撤销。即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受害方可以到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需要提醒的是,显失公平的合同需要受害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显失公平的合同未被撤销的时候,合同依然有效。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显失公平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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