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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中的或有负债,是指股份交割日前(或价金支付日前、资产转移日之前)或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发生了不能准确预测合同债务、债务等损害所发生...
具体处理的方法是: 一、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二、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三、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四、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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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法而无效。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二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就企业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若是债务性质是货款或其他债权债务,需保留好各类合同、收款、财务帐表、通信信息等文件,以备后来起诉使用,若有相关催款录音,以备作为证据所用。
擅用、冒用、借用、盗用企业名义所引发的债务的承担所谓擅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最高院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条之规定,因为此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存在的,此时引发的债务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由此产生的债务也由直接责任人即冒用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冒用单位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的问题的解答》里对冒用行为则做详细规定: (1)合同签订人利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的合同的,委托单位及合同签订人承担。 (3)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不予追认,责任应由签订人自负。最高院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则可不做为无效合同对待。出借单位应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前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由盗用人自负。”
首先是和解。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进行协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抵押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其次是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债务人履行调解协议。另外,双方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我国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另外,有些情况下,申请仲裁的费用会比诉讼的费用低。当然,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到起诉解决。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我国的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一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最大程度上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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