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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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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对于国家机关逮捕权的行使,必须进行限制。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在审査提起公诉的过程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决定逮捕。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拘留了公民之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理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在中国,传销和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以上徒刑。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逮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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