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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的,经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人民警察可以通过传唤证传唤现场发现的犯罪...
传唤需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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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查申请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查结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讨论结论后三天内将讨论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传唤前不一定要立案。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案件时采取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件--传票。传票应提前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达案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依法传唤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侦查或者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也可以在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者拘留。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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