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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实际处理电信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用电信条例。这是行政法规,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有行政许可的规定,有行政处罚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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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所提出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具体内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使用已被取消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三)使用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不符; (四)国产内销商品未使用中文标注; (五)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测合格证明、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六)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加工地、生产地; (七)伪造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和含量; (八)伪造或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 1、经营者不得从事法律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2、经营者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的伪造或者冒用等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是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禁止的商品 4、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 5、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被取消的质量标志;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品产地及其文字、图形、符号; (三)伪造或者冒用许可证、许可证标记及其编号、质量检验合格证、准产证号或者监制、研制单位名称; (四)对商品规格、等级、数量、成份及其含量作虚假标注的; (五)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和失效期、有效期作虚假或者模糊标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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