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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被取消的质量...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那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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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辽宁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1、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实际处理电信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用电信条例。这是行政法规,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有行政许可的规定,有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是行业管理,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由于一般法,所以适用电信条例。 2、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罚。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法律,是一般法。与电信条例比较,是上位法,效力高。“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相并列的法律基本适用规则之一。我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既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明文确认,也是首次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条件的设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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